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定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,需要具體分析:
- 強制參加的團建活動:如果團建活動由單位統一組織,要求員工必須參加,且活動內容與工作相關(如團隊協作訓練、業務培訓等),活動中受傷通常可認定為工傷。
- 自愿參加的娛樂活動:若團建活動純粹是休閑娛樂性質,且員工可自愿選擇是否參加,在此類活動中受傷一般難以認定為工傷。
- 活動過程中的特殊情況:在往返團建地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若非本人主要責任,可按工傷處理;若因個人原因(如醉酒、打架)受傷,則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建議保存好團建通知、簽到記錄、醫療證明等證據,及時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。如有爭議,可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。